
轉發市局律管處《關于做好律師辦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案件報備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3-11 瀏覽數:3,937
各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請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接受涉疫情案件代理后及時向市司法局及市律師協會報備,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案件范圍
(一)涉疫情刑事案件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
2.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隨意毆打醫務人員、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暴力傷醫犯罪案件。
3.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等制假售假犯罪案件。
4.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的哄抬物價犯罪案件。
5.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等詐騙、聚眾哄搶犯罪案件。
6.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散布等造謠、傳謠犯罪案件。
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等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案件。
8.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等破壞交通設施犯罪案件。
9.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
(二)涉疫情民事案件
1.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疫情案件。
2.一方當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體性涉疫情案件。
(三)涉疫情行政案件
起訴縣級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報備要求
(一)報備時限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受理上述案件后5日內分別向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以及區司法局提交報備材料,全部材料需要加蓋律師事務所騎縫章。
(二)報備材料
備案表應填寫完整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并同時提交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收費憑證復印件。
聯系人:劉磊 83100145(律管處)、 牛敬之83516832(市律協)
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19號廣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律管處);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37號越秀城市廣場南塔9樓紀律部(市律協)。
廣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