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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不早于2月9日復工”應關注 的八個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1,962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是什么性質的文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結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

      二、除特殊行業外,上述通知要求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0202924時,那么23日至27日期間屬于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嗎?

      1、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可見法定節假日立法權應歸屬于國務院,地方政府無權就法定假日立法。因此23日至27日期間不應屬于法定節假日。

      2、通知中關于23日至27日規定并無規定該期間上班的需要調休,也無規定需要支付加班費,因此不屬于休息日。

      328日至29日原本即是休息日。

      結論:23日至27日期間不屬于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28日至29日是休息日

      三、202023日至29日期間企業不能復工,該期間屬于什么性質?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結論:傾向認為202023日至27日期間應定性為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28日至29日是休息日

      四、23日至27日企業無法復工仍然需要向員工支付工資嗎?

      首先,上述不能復工的通知第一條特別強調“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但是如何保護應依據法定。

      其次,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以及20201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結論:202023日至27日期間并未超過30日,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五、202023日至27日期間企業如何安排損失最小?

      根據20201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結論:企業可以統一安排202023日至27日期間休年假,以減少停產停工期間的工資損失,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群發通知,且在員工復工后補年假假條。

      員工與企業協商的方式,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線上完成工作、召開視頻會議等都是企業減少損失的方式。

      六、202023日至29日期間上班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嗎?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及《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結論:202023日至27日期間因特殊情況安排員工上班,也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無需另行支付加班費。

      202028日至29日是法定休息日,因特殊情況安排員工加班的,需要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及《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七、非通知規定的特殊行業,202023日至29日期間安排員工上班有哪些風險?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處罰措施應也應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2、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4、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而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結論:如果企業不執行上述通知,面臨的風險為承擔民事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涉嫌刑事犯罪。

      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適用范圍?

      根據上述通知,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

      結論: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廣東省其他企業應遵守。

      (作者:劉斌,廣東威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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