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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未成年人保護

      2014-10-27    作者: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莊丹丹    瀏覽數:10,300

      本文榮獲二〇一三年度理論成果獎三等獎                 

              法國刑事訴訟法及多項政府法令,對未成年人建立了較完備的保護體系,保護對象不僅限于未成年犯罪人,還包括危險處遇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受害人。其法律措施的特點是在發展與最終確定、教育保護與懲罰之間尋求平衡。

      一、危險處遇下的未成年人保護

      所謂危險處遇,既包括未成年人處于即將遭受侵害的環境之下,也包括本身具有犯罪傾向,雖未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法國對未成年人的危險處遇保護具有行政和司法的雙重性質。行政方面,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是省議會及其下屬各部門,包括母親及幼兒保護處、社會福利事業處、社會行動處和兒童社會援助處。這些機構針對處境困難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開展預防工作,在危險情況出現時采取行動。司法方面,司法保護的基礎也出自保護未成年人免遭危險的必要性。這種危險可以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危險,或者是針對未成年人的身體、情感、智力的發育或者社會關系的發展的危險。未成年人的教育條件遭受嚴重破壞也可以被視為此類危險。危險這個法律概念類似于一個標準,在實踐中由司法機構針對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評判。

      對危險處遇下未成年人的保護,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采取必要的教育救助措施。教育貫穿少年司法制度的始終,因此,對危險處遇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救助,成為必要而首當其沖的措施之一。向少年法官提出教育救助請求的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或機構,監護人,檢察官,未成年人本人。此外,在例外情況下,少年法官可以按規定自行提出適用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程序所生之判決時限最長為兩年,其目的在于恢復家長的權威。教育救助程序具有靈活性的特點,教育措施始終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情況的變化相適應。在具體執行上,采取定期與少年法官碰面,匯報情況的方式,而碰面的時間和形式都很靈活。教育救助的內容可以是通過開放環境下的教育手段來跟蹤生活在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此過程中,受法官委派的教育工作者會參與其中,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提供幫助和建議。但如果未成年人無法繼續留在家庭中,則可以決定另行收容未成年人。

      二是頒布臨時性的搬家法令。這項措施主要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品行和教育考慮,適合于有嚴重犯罪傾向或即將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但該項措施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啟動該項措施應由檢察官對其必要性進行調查并作出判斷。一般而言,存在以下情形的,檢察官可以提請法官啟動該法令。如未成年人是本轄區內的外籍人士,沒有家庭;處于虐待或性侵的家庭環境下;未成年人離家出走,家庭無法約束,等等。根據法律規定,該項措施最長期限為8天。8天之后如有必要,可延期5天。如果仍需對未成年人采取保護措施的,由少年法官決定變更其他措施。

      二、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

      對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是法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重點。

      (一)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根據法國刑訴法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對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一旦啟動,首先必須對其進行詢問,聽取其本人的陳述。對于陳述的方式方法,法律做了特別規定。首先,詢問的地點應是在未成年人能夠接受,身心感覺舒適和放松的地點,其目的在于能與其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交流,這個地方可以是一個甚至是幾個不同的地點。此外,詢問的方式、參與人員甚至錄像設備的擺放必須清楚明了,能夠讓未成年人得以自由表達。其次,參與詢問的人員中,除檢察官外,還包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心理醫生,或者未成年人希望陪同的人員,甚至政府兒童保護部門的人員等。心理醫生必須是具備兒科或兒童精神病知識方面的專家。此外,還有一類特殊的參與人員,就是受少年法官委托參與詢問的社會人員,即類似于俗稱的社工,其主要職責是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進行社會調查,以便給法官判決提供一個合理的參考。

      在開始詢問程序之前,法律要求詢問人員必須事先采取辦法建立與未成年人的信任關系,有的調查人員甚至通過照顧未成年人、跟隨他的日常生活等途徑來做好調查前的準備。在詢問過程中,心理醫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他必須通過未成年人的言行,準確判斷其內心是焦慮還是平和,是愿意侃侃而談還是只講兩句,以便及時給詢問人員提供參考,防止詢問人員出其不意的提問給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在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程序上,還涉及一個重要角色,即少年法官。少年法官是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機構,他同時行使保護和懲罰兩項職能。少年法官的這一雙重職能是法國獨有,它能使少年法官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情況的基礎上采取一些適合未成年人身心需要的措施。少年法官以教育為主要職能,其能宣布訓誡、監管、司法監督等教育性的措施,但無權宣布刑罰。具體而言,在決定對未成年受害人進行詢問時,檢察官必須毫不延遲地通知少年法官,以便其能及時頒布法令,采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20073月通過的一項旨在平衡刑事訴訟程序和加強對犯罪預防的法令中,明確規定檢察官在采取不起訴、起訴替代措施、起訴等所有決定時,應加強與少年法官的溝通。

      (二)刑罰體系中的保護。從1979年到2004年,法國政府通過歷次立法修改,形成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日趨嚴厲的刑罰體系。具體而言,刑罰處罰區分為輕罪和重罪,而在犯罪主體上區分為親屬犯罪和第三人犯罪兩種類型。

      1、輕罪。主要包括性侵、猥褻兒童、強迫賣淫等。1986年的法律規定刑罰為有期徒刑三年。但至2004年修改后,規定的刑期為從具備刑事責任年齡以上10年有期徒刑。犯罪主體上分為親屬犯罪和親屬以外的第三人犯罪,雖然兩者的刑期相同,但在主體上做了嚴格區分。

      2、重罪。主要包括強奸、幫助強奸、虐待、毆打、謀殺等罪名。犯罪主體同樣區分為親屬犯罪和非親屬犯罪。在具體刑期上,1979年規定為有期徒刑10年。而同樣,到2004年,刑法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的刑期為20年,除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犯罪,為有期徒刑10年。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護

      法國刑訴法對未成年人行為的違法性和應處罰性,是綜合考量其年齡和行為本身來作出判斷,刑罰的目的更多地是體現在對未成年人本身的行為矯正上。也就是說,一個未滿16周歲的人,其行為同樣可能構成犯罪,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以及量刑上有著與成年罪犯不同的處遇。其旨在突出強調教育優先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理念。

      法國關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規定,在1810年的刑法典中已初見端覦。1810年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定責任年齡為16歲,且其負刑事責任的條件是行為時必須有辨別能力。但這種刑事責任相對于成年人來說有所減輕。

          從19世紀至今,經過不斷探索與實踐,對未成年罪犯的處罰已由單純的懲罰為主,逐步轉變為懲罰為輔,教育為主,注重對未成年罪犯的保護和犯罪的預防。根據1945年《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宣言》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為13歲。在偵查階段,未滿13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留置,但留置不得超過12小時;13歲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能被拘留,但這種拘留不得超過24小時,只有其中16-18歲可以延長24小時。

          在刑罰處罰上,對于未滿13歲的未成年人不被刑罰處罰,而應采取教育、司法保護等措施。例如,他可以被安置在一個醫療機構或教育機構或職業培訓機構。對于適學兒童則被安置在一些服務機構或寄宿學校,其目的是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對于13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同樣采取教育、保護、監督措施。只有當教育措施不適合于未成年人的人格時才實行懲罰,但刑罰不能超過成年人刑罰的一半,對于終身監禁不超過20年。

          隨后,考慮到監獄環境下的利犯罪化,立法者開始尋找監禁刑的替代措施,1975711日和1983610日的法律規定,法官對于16-18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宣布緩刑附帶公益勞動的刑罰措施。20世紀90年代起,未成年人刑事立法開始向要求未成年人修復因其行為造成損害的多重手段轉變。1993年的一項法律在法律制度中增加了賠償措施,具體內容和實施過程由法官、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受害人和委托機構共同協商,目的在于即使不能消除未成年犯罪人受法律懲處的消極行為,至少能令未成年犯罪人改變這種消極行為或者象征性地將其轉化為一種積極行為,以增強其責任感。進入21世紀,少年犯罪司法反應向細化與多樣化轉變,如創設“封閉式教育中心”收容13-18歲接受司法監管或被判處緩刑接受假釋考驗的未成年人;創設未成年人在承認有罪的前提下出庭受審的程序,該程序適用于可最高被判處5年監禁的輕罪;設立適用于13-18歲未成年人的“公民資格實習”新刑罰。這種新刑罰可以被檢察官作為起訴替代措施而予以考慮。

      綜上,法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未成年人保護是集司法、社會、政府等共同參與的組合拳式的保護模式,在具體保護措施上,司法反應更為細化和多樣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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