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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社保、公積金、企業年金處理方式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517

      一、現行法律對類似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對社會保險等影響的相關規定

      不可抗力并未直接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加以規定,但在《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中有所體現。

      就不可抗力的概念來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照2003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四項的固定,最高院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止非典疫情而采取措施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導致當事人履行不能的糾紛按照《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妥善處理。為此,非典型肺炎屬于不可抗力應當沒有太大的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免責,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并不存在爭議。但社保關系、住房公積金關系等不屬于民事關系。即使該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社保法等規定對于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的影響還是需要梳理。

      (一)社會保險法中規定了不可抗力發生時社保可以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非典型肺炎作為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可以緩繳和減免的事由,但我們也注意到,2003年非典時大部分地區僅提到緩繳,并未減免。這次是否有地區可以減免,我們還需要拭目以待。

      (二)住房公積金中未提到不可抗力,但有經營困難的企業,在與職工達成一致,經住房公積金審批,可以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根據該規定,如果這次疫情導致企業確實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且提起申請被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為此,本次疫情如果導致用人單位經營發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該條申請相應的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申請減免或緩繳,但具體辦法需要各省市財政部門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根據該規定,如不可抗力確實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依法申請減免或者緩繳。

      (四)遇到不可抗力,企業年金可以終止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根據該規定,如這次疫情導致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企業可以依法終止。

      除此之外,根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三)的規定,企業受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可以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通過上述法律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法律強制性的義務,在遇到不可抗力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申請緩繳、減免。而對于企業年金,則可以依法終止。對于中央企業而言,則可根據情況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作者:劉斌,廣東威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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