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關于延長假期的八點疑問?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189
一、關于延長假期的相關規定
1、原定假期:根據《國務院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春節假期是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其中法定假日3天,周末休息日2天,1月19日(周日)上班調休1月24日(除夕)和2月1日(周六)上班調休1月30日。
2、延長假期: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延長春節假期。主要內容是: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2月3日正常上班。因此延長的假期為: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而2月2日原本為周日不屬于延長假期。
二、延長的假期是否屬于周末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
1、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不屬于周末休息日。雖然說2月1日確實是周六,但實際上這一周末休息日已經調到了1月30日春節假期休完。
2、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不屬于法定假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春節是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
3、我們傾向認為1月31日和2月1日屬于“特殊假期”。從國務院通知內容來看,此次延長的緣由和功能是:“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延長假期是否屬于帶薪休假?
1月31日和2月1日屬于“特殊假期”,目前人社部門雖然沒有給出具體意見,但是根據2020年1月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停產停工都要支付工資,可見延長假期期間需要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延長假期期間能否安排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第五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延長春節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間的工資報酬應該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從安排補休的規定可以看出,1月31日和2月1日這兩天假期,只能作為普通休息日處理了。如果在延長假期期間安排加班的是需要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費標準支付加班費的。但是目前疫情比較嚴重,建議企業不要盲目安排員工加班。
五、延長假期期間已經安排了年休假如何處理?
很多企業在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期間安排了員工統一休年休假,但是由于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上述期間定性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將上述期間抵扣員工的年休假,已經安排上述期間員工統一休年休假的,應當另行排員工休年休假。
六、員工在該期間已請事假的如何處理?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但是企業通常做法應當扣除員工請事假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是由于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上述期間定性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扣除員工的在上述期間事假的工資,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七、員工在該期間已請病假的如何處理?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但是由于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上述期間定性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扣除員工的在上述期間病假的工資,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八、延期假期規定的適用范圍?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延長春節假期。沒有限定適用范圍或適用人員,因此應當理解為普遍適用,不論是否是疫情防控區域的人員,以及是否原本就安排值班的人員。
(作者:劉斌,廣東威法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