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onym id="sbc5q"><em id="sbc5q"></em></acronym><var id="sbc5q"><output id="sbc5q"><form id="sbc5q"></form></output></var>
    <var id="sbc5q"></var>
    <var id="sbc5q"></var>

    <sub id="sbc5q"><strong id="sbc5q"></strong></sub>

    <var id="sbc5q"><sup id="sbc5q"></sup></var>
    
    

    <thead id="sbc5q"><ruby id="sbc5q"><kbd id="sbc5q"></kbd></ruby></thead>
    您所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2019年12月)

    發布時間:2020-03-25 瀏覽數:1,358

    業務資訊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

    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號:      粵財社〔2019211

    發文日期:  20191217

    施行日期:  20191217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五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四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五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五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八章附則

    ?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等規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技工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1217

    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工作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領域規劃、年度計劃及省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向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自治縣和承擔省級重點任務的地區傾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市縣財政部門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具體項目見第九條。

    (二)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具體項目見第十條。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包括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創新學院)、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智慧人社和其他事業發展需要的項目。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指提供就業創業、社保經辦、人才交流、人事考試、技能培訓和鑒定、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及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的場所建設,包括服務大廳、網絡服務平臺、計算機房、檔案室、配套辦公和后勤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相關的附屬設施建設。

    (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創業創新學院)。指提供創業孵化、創業服務、創業培訓(實訓)、項目孵化、賽事組織、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等創業服務場所、網絡平臺的建設、運營和設備購置。

    (三)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指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推動各類人才集聚和有效配置而開展的公共服務場所建設,包括為各類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進駐提供辦公場所,為各類人才集聚和交流配置提供公共服務場所,為引進各類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及其他生活配套設施,為確保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正常運轉的附屬設施建設,以及業態發展研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編制、人力資源服務指數研究等相關項目支出。

    (四)智慧人社建設。指根據國家和省推進“互聯網+”和數字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智慧人社、省集中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一體化系統(省集中系統)建設要求,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系統開發、大數據分析以及系統運維、對接、數據清洗和轉換、硬件設備購置和附屬設施建設、業務人員系統測試和實操培訓網站、客戶端(APP)、微信等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維等。

    (五)其他項目。包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組織開展各類人才項目國內外推介洽談和人才國內外交流、人才交流平臺運營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素質提升培訓、專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任務配套宣傳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急需支出等。

    以上補助資金可用于場地購置及租賃、基礎建設、附屬設施完善、設備購置及保養維護和信息化建設;項目內容包括政府購買服務的,可用于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支出。

    第十條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資金,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由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相關支出補助。其中,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包括社保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到基層就業補貼、就業見習類補貼、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貧困勞動力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孵化補貼、省級優秀創業項目資助、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助和其他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項目等;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包括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具體如下:

    (一)社保補貼

    1.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下同)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請年齡核定,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自主創業社保補貼。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

    3.小微企業社保補貼。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下同。

    4.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畢業1年內)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辦理就業登記并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標準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5.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保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按不超過其為所招用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和本項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6.公益性崗位社保個人繳費補貼。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勞動者,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同公益性崗位補貼。

    本條所列社保補貼政策,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請享受。

    (二)崗位補貼

    1.一般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請享受一般性崗位補貼。

    2.公益性崗位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3.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或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服務基層項目(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除外),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享受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崗位補貼政策。

    (三)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按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對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在校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所在地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目錄中職業(工種)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按照職業培訓補貼相關標準給予補貼;其中高等職業院校在校學生符合相關條件的,按200元標準給予補貼。每位學生在校期間可享受一次。

    (四)求職創業補貼

    對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就讀,于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下同)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學生,按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1.屬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建檔立卡貧困證明等的家庭)成員;

    2.屬殘疾人;

    3.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到基層就業補貼

    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就業,或到鄉鎮(街道)、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含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服務基層項目,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除外),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在粵東西北地區就業(服務)的,一次性補貼標準為5000元。

    (六)就業見習類補貼

    1.就業見習補貼。離校未就業(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就業見習生活費補貼。參加就業見習人員屬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低保對象或殘疾人的,見習期間按每月500元給予補貼。

    3.見習留用補貼。見習單位在見習期滿后留用見習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給予補貼。

    (七)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

    用人單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下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連續就業6個月以上,按每人3000元給予補貼。

    (八)貧困勞動力求職補貼

    本省戶籍貧困勞動力通過有組織勞務輸出到戶籍所在縣以外連續就業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給予補貼。

    (九)創業培訓補貼

    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辦企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1200元;經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含網絡培訓),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后,可納入補貼范圍,每人最高可補貼28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種類型(級別)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十)一次性創業資助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成功創辦初創企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同時申請資助時未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注銷的,給予10000元資助: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

    2.軍轉干部、復退軍人;

    3.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4.返鄉創業人員,具體包括:

    1)戶籍地為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務工后返回原戶籍地所轄鄉鎮(行政區域中無鄉鎮的可適當調整)創業的勞動者(以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準,下同);

    2)在第一項列舉地區以外市所轄鄉鎮創業的各類勞動者;

    3)戶籍地為第一項列舉地區以外市,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務工后返回原戶籍地創業的勞動者。

    5.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符合條件人員和創辦主體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

    (十一)租金補貼

    符合第十款所列對象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并租用經營場地的,可申請租金補貼,珠三角地區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區每年最高4000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十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除外)吸納就業,按其吸納就業人數(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創企業的,只有一家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相同登記注冊地址的不同初創企業,帶動相同人員就業的,只能有一家企業申請一次補貼。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十四)省級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評選為省級優秀創業項目予獎補,具體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可采取的項目遴選方式包括:

    1.大賽選拔。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舉辦的創業創新大賽獲得特定獎項的優秀項目。

    2.落地注冊。獲得省級以上創業創新大賽前三名,并于獲獎后兩年內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優秀項目。

    3.社會征集。通過公開征集、社會推薦、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的優秀項目。

    (十五)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助

    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助。按每人1萬元標準,省每年資助一批登記注冊5年內的有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

    (十六)服務補助

    用于就業創業示范性項目獎補、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與創業服務,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等。各地當年度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不含示范性獎補和創業大賽支出)的支出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用于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支出總額的30%以內,確需超出比例的,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服務補助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示范性獎補。對被認定為創業學院的,每個院(校)給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獎補。被評為省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每個給予60萬元獎補,此后每次復評達到優秀等次的每個給予10萬元獎補;被評為國家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再給予60萬元獎補。被評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每個予以10萬元獎補。對被認定為省級示范性就業扶貧基地的,每個給予30萬元獎補。對被評為國家級充分就業示范社區的,每個給予2萬元獎補;對被評為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村)的,每個給予1萬元獎補。對被認定為省級家政服務培訓示范基地的,每個給予30萬元獎補。被評為省優秀家政服務員,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被評為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誠信示范機構”的,每個給予50萬元獎補;對被評為省級“人力資源服務誠信示范機構”的,每個給予20萬元獎補。對被評為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每個給予200萬元獎補;對被評為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每個給予100萬元獎補。

    以上獎補項目,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組織評審認定,并依據評審認定結果安排預算資金。相關獎補標準適時調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

    2.職業介紹補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勞動者到機構所在地重點用工企業就業,或推薦困難職工在機構所在地成功就業的,相關人員穩定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后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400/人。

    有農村勞動力輸出需求的粵東西北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購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服務,以有組織形式推薦農村勞動力就業,在相關人員穩定就業6個月后按每人不超過800元給予補助。

    以上兩類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3.職業技能大賽補助。對職業技能大賽選手選拔、集訓、參賽、交流,賽事教練、專家聘請,大賽組織實施及獲獎獎補、大賽集訓基地建設等技能競賽工作予以補助。

    4.省內(省際)勞務協作和對口幫扶經費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省內(省際)勞務協作,對支援西藏、新疆、四川,東西部扶貧、省際省內家政勞務對接扶貧、省內精準扶貧以及其他國家和省部署的就業創業對口幫扶專項業務工作,給予經費補助。

    5.高校就業創業指導服務補助。對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就業創業服務站,根據學校規模、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情況、舉辦就業創業活動情況、指導學生享受就業創業政策情況等,由各地級以上市每年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事后獎補。

    6.外省(區)在粵勞務工作站服務補助。對外省(區、市)在我省設立的勞務工作站,省根據其協助開展省際勞務協作、提供就業服務等工作情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服務補助。

    7.就業失業監測補貼。對承擔就業失業監測任務的監測點按每個不超過1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8.基層服務經費補助。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每年按照平均每個不高于1.2萬元的標準安排經費補助;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每年按平均每個不高于5000元的標準安排經費補助。補助經費具體安排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確定。

    9.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補助。用于根據就業創業工作需要,完善相關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相關支出。

    10.其他服務類補助。可用于組織專場招聘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調查和發布、就業創業有關證照印制、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課題研究、組織就業創業活動(含創業大賽、就業訓練營、項目展示會等)、建設創業導師庫、建設創業項目庫、創業師資培訓、創業培訓考核驗收、技能培訓教材研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和其他促進就業創業公共服務支出。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購買社會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提供的有關就業創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適當補助。

    (十七)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對被評為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每個給予1000萬元獎補,其中,500萬元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對被評為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每個給予20萬元獎補,其中,10萬元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有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

    第十二條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及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就業政策文件規定的支出項目,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所需資金可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省級專項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資金、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各地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所需資金從省級專項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資金、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業補助資金政策文件所列補貼項目之對象范圍較省和各地規定窄、或補貼標準較省和各地規定低的,按省和各地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省級專項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資金、地方籌集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安排用于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服務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申領獲取的就業創業政策性補貼和獎補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自主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可根據工作需求適時調整政策任務、資金使用范圍等,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除已有明確規定的補貼項目申請程序外,本辦法涉及的各項補貼申請程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結合政策任務設置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編報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并修改完善后,報送省財政廳匯總報批。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請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前,應與省財政廳充分溝通。

    第十七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審批權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部分需經分管省領導審批后確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

    (二)下放市縣或用款單位部分,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設置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確的工作任務量、項目入庫情況、就業創業工作績效、資金需求、支出進度和地區發展等,具體因素權重、標準、計算公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根據工作實際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項資金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入庫項目應按程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滾動安排,并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和階段性績效目標,未具備當年支出條件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入庫前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項目入庫全流程有關申報通知(指南)、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等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專項資金應按不同預算級次細化編制,細化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并按規定辦理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各“政策任務”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包括前期工作經費和事中事后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經費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

    工作經費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第二十二條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將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五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公示無異議后,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省財政廳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同步下達分地區(單位)績效目標。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經部門集體研究審議后,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市縣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屬于市縣確定具體項目的,應在項目審批確定30日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后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對未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經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淀的,由省財政按規定將專項資金收回統籌或轉為財力性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市縣。

    第二十四條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的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在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時同步下發分地區(單位)任務清單。

    任務清單應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除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項目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時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具體項目及金額。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各地、各單位資金情況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其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根據調劑資金的比例按規定報批。各市縣和用款單位不得隨意調劑。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資金“財政事權”不同“政策任務”間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未完成約束性任務的情況下,市縣和用款單位需要調劑使用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并抄送省財政廳,具體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預算執行支出計劃,征求省財政廳備案意見后報分管省領導批準,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監控分析情況定期報省財政廳。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責任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省財政廳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三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資金處理意見,省財政廳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三十一條預算年度終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收考評,驗收考核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組織市縣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后,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視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排查各類補貼項目申領發放主要風險,針對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強化風險防控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風險防控方案,強化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風險。

    第三十七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市縣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開。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予安排資金;建立騙補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九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補助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要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四十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本部門門戶網站、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就業補助資金,其補助項目在本辦法所列范圍內的,相關補助項目的補助對象、標準和申領程序按本辦法實施;補助項目不在本辦法所列范圍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收到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文件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要根據當地就業創業狀況和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109號)《廣東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扶貧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5號)等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存在差異,以本辦法為準。《關于明確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4號)相關臨時性補貼項目,按該文規定執行。

    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

    —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職業技能培訓領域規劃、年度計劃及省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向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自治縣和承擔省級重點任務的地區傾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市縣財政部門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落實省委、省政府推動的重要職業技能提升工程及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工作等事項,包括:粵菜師傅、南粵家政、農村電商、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圓夢計劃、技能扶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等事項。

    (一)粵菜師傅工程。主要用于省級粵菜師傅實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及粵菜師傅職業能力、培訓工種、教材開發等。

    (二)南粵家政工程。按照省南粵家政工程促進就業工作方案的相關部署,用于南粵家政綜合服務基地、扶貧輸出基地、扶貧安置基地、實習實訓基地、家政服務超市、家政扶貧網絡平臺、支持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發展支出、南粵家政組織實施經費,和家政服務龍頭企業、家政明星、示范性基地獎補等。

    (三)農村電商項目。鼓勵各地推進農村電商培訓促進創業就業,重點傾斜老區、蘇區、民族地區,用于農村電商創業融資扶持、“一村一品”人才培育、培訓課程及教材開發、遠程課件開發,以及建設農村電商技能培訓、創業孵化、就業安置、運營實訓、品牌展示等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和項目補助。

    (四)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圓夢計劃、技能扶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等。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圓夢計劃、技能扶貧的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序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粵府辦〔201914號)及其配套政策和《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8號)《廣東省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實施方案》(粵人社規〔201925號)《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43號)執行,相關支出在年度資金安排時,優先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用于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專項資金、各級就業補助資金、當地財政資金的次序安排解決。

    第九條專項資金可根據工作需求適時調整政策任務、資金使用范圍等,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

    第十條結合政策任務設置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編報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并修改完善后,報送省財政廳匯總報批。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請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前,應與省財政廳充分溝通。

    第十一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審批權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部分需經分管省領導審批后確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

    (二)下放市縣或用款單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設置包括就業創業和技能培訓工作績效、項目入庫情況、資金需求、支出進度和地區發展等,具體因素權重、標準、計算公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根據工作實際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項資金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入庫項目應按程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滾動安排,并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和階段性績效目標,未具備當年支出條件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入庫前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項目入庫全流程有關申報通知(指南)、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等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專項資金應按不同預算級次細化編制,細化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并按規定辦理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各“政策任務”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包括前期工作經費和事中事后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經費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

    工作經費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第十六條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將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四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十七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公示無異議后,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省財政廳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同步下達分地區(單位)績效目標。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經部門集體研究審議后,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市縣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屬于市縣確定具體項目的,應在項目審批確定30日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后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對未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經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淀的,由省財政按規定將專項資金收回統籌或轉為財力性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市縣。

    第十八條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的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在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時同步下發分地區(單位)任務清單。

    任務清單應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除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項目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時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具體項目及金額。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各地、各單位資金情況相適應。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其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根據調劑資金的比例按規定報批。各市縣和用款單位不得隨意調劑。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資金“財政事權”不同“政策任務”間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未完成約束性任務的情況下,市縣和用款單位需要調劑使用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并抄送省財政廳,具體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預算執行支出計劃,征求省財政廳備案意見后報分管省領導批準,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監控分析情況定期報省財政廳。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責任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省財政廳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資金處理意見,省財政廳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預算年度終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收考評,驗收考核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組織市縣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后,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視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三十一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市縣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補助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要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本部門門戶網站、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收到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文件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相關補貼申報具體規定。

    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

    —技工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技工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技工教育發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技工教育發展工作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技工教育發展領域規劃、年度計劃及省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向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自治縣和承擔省級重點任務的地區傾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市縣財政部門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各項措施,包括支持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的基礎能力建設、專業建設、國際合作辦學(對外交流合作)、技能大賽、教師培養培訓、安全基礎設施和技工教育發展其他重點項目支出等。

    第九條基礎能力建設。用于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的場地購置或租賃,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校園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校園安全基礎設施、校園綠化、教室和實訓場地的改造、裝修、水電安裝及改造、教學儀器設備、圖書(紙介質)、數字化圖書管理系統等相關項目],教學和實訓實習設備購置租賃、安裝及維修保養,教學實訓耗材的采購運輸和信息化建設等。

    第十條專業建設。用于專業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實施、課程教材開發與教學資源建設、教學條件與環境建設、實訓實習設施建設、實訓實習耗材、師資隊伍建設、校企合作、教學改革、專業競賽、專家聘請、專業調研和專業建設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國際合作辦學(對外交流合作)。用于技工教育相關人員出國(境)開展交流、培訓、訪學、競賽以及國(境)外專家來華工作及開展交流的費用,以及與國(境)外知名院校、機構、企業、行業組織等合作辦學的相關費用,包括引進國(境)外先進技能人才培養標準、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專業課程體系、教育教學資源、實習實訓設備和其他國際合作支出。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大賽。用于各級技能大賽的集訓、選拔、參賽所需的設施設備、儀器耗材購置,競賽集訓場地改造,專家裁判聘請,教練選手生活補助、集訓拉練費用,賽事組織實施費用,獲獎人員獎金,選手培養獎勵等支出。

    對世界技能大賽國家集訓基地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教師隊伍建設。用于教師培養培訓、教師資助、公共資源建設、省級扶貧協作等項目:

    (一)教師培養培訓項目。按照所承擔的培訓任務、培訓項目(專業)和培訓類型等,對承擔省級師資培訓任務的單位安排補助,在完成培訓任務和確保培訓質量的前提下,補助資金由實施單位自主統籌安排使用。

    (二)教師資助項目。用于教師本人或帶團隊參加技工教育教學改革、課題研究、教材開發、專業建設、課程改革等過程中的國內外考察調研、學術(技術)交流研討、業務培訓、企業實踐(培訓)、行業協會活動以及競賽產生的相關費用支出;建設市級以上大師工作室相關費用。

    (三)公共資源建設項目。用于為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的課程建設、信息化建設、項目開發、實訓基地及配套設施設備投入等。

    (四)省級扶貧協作項目。用于面向東西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地區技工院校教師開展的師資培訓、跟班學習、師資交流等。

    第十四條其他項目。根據全省技工教育發展需要,可安排資金用于課題研究、評審評估、教研教改、管理改進等重點工作;根據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發展需要,可安排資金用于師資培訓、課程設置、教材開發和評審評估等重點工作。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造成技工院校難以運轉的項目,可安排適當資金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可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各級技工教育發展的重點適時調整政策任務、資金使用范圍等,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第四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結合政策任務設置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編報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并修改完善后,報送省財政廳匯總報批。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請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前,應與省財政廳充分溝通。

    第十七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審批權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部分需經分管省領導審批后確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

    (二)下撥市縣或用款單位部分,要提前組織各地各單位培育篩選項目,做好項目庫儲備,分配時重點考慮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量、項目入庫情況、技工教育工作績效、支出進度和地區發展等。納入提前下達部分,應及時通知各地各單位細化至具體項目。適宜通過項目制方式分配資金的,可在下達資金時直接明確補貼項目和具體金額。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項資金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入庫項目應按程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滾動安排,并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和階段性績效目標,未具備當年支出條件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入庫前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項目入庫全流程有關申報通知(指南)、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等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專項資金應按不同預算級次細化編制,細化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并按規定辦理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各“政策任務”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包括前期工作經費和事中事后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經費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其中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

    工作經費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第二十二條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將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五章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公示無異議后,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省財政廳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同步下達分地區(單位)績效目標。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經部門集體研究審議后,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市縣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屬于市縣確定具體項目的,應在項目審批確定30日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后提供省財政部門備案。

    對未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經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淀的,由省財政按規定將專項資金收回統籌或轉為財力性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市縣。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其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根據調劑資金的比例按規定報批。各市縣和用款單位不得隨意調劑。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資金“財政事權”不同“政策任務”間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未完成約束性任務的情況下,市縣和用款單位需要調劑使用專項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并抄送省財政廳,具體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預算執行支出計劃,征求省財政廳備案意見后報分管省領導批準,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監控分析情況定期報省財政廳。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責任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省財政廳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資金處理意見,省財政廳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三十條預算年度終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收考評,驗收考核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組織市縣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后,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視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三十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市縣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八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補助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要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本部門門戶網站、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收到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文件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省級技師學院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6號)《廣東省省級技工學校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7號)《廣東省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92號)等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存在差異,以本辦法為準。






    2019狼人干伊人,亚洲蜜桃色图片,在线资源站最稳定的资源站,影音先锋在线天堂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