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防控期間“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中的適用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707
開始于2020年1月份的新冠肺炎疫情,給國內的經濟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在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勢下,大量合同不能順利履行,商事主體普遍關注合同履行與責任承擔的問題。在此情況下,當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提起免責抗辯。為此,我們梳理了“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嘗試對本次疫情防控期間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適用問題進行探討。
一、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我國的諸多法律法規中均有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又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而與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有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文:
1.《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二、哪些情況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抗辯
根據上述規定,不可抗力需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條件。本次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傳染性疾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連疾病防控部門和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且到目前為止,除了嚴格隔離,還沒有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其傳播,也沒有確定有效的治療手段。因此,從目前來看,本次疫情應當屬于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性質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020年2月1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也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疫情可以確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等于發生于該期間的任何案件均可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要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不僅要求疫情本身構成不可抗力,還要求疫情與“合同履行不能”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反過來說,如果合同未履行并非因為疫情導致,則當事人不能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故當事人能否適用不可抗力進行抗辯,還需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對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在《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中也明確表示,“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并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不可抗力。要嚴格甄別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債務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以不可抗力為借口逃避合同義務。”
而針對具體案件,我們認為,因本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買賣合同中一方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
本次疫情發生后,中央和各級政府紛紛發布通知,采取各類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延長春節假期、企業延遲復工復產、限制人員流動等。作為買賣合同的一方,有可能因為疫情或受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無法履行合同或無法及時履行合同。譬如因政府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并對交通進行限制,導致賣方無法及時生產產品或及時交貨,則賣方可以引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
2.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有效使用租賃物
因疫情防控需要,全國多地的工業園區或“孵化器”等按照政府的通知相應采取了臨時封閉園區、廠房以及限制人員進出的措施。這給承租人帶來的影響是無法實際使用租賃物,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也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例如政府通知延遲復工復產,廠房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工業園區封閉,致使工廠無法開展生產,也就無法正常使用廠房,此時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減少或免除受影響期間的租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情況主要針對租賃物為工業或商用房屋的情況,對于租賃物為居住用途的房屋,例如住宅,因房屋的使用幾乎不受疫情影響,故該等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要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另外,如果承租人不能有效使用租賃物并非疫情或相關政策直接導致的話,承租人能否據此主張減少或免除租金,尚存在極大的爭議。例如,經營酒店和餐飲服務業的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響,客流量銳減,這種情況到底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承租人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不能一概而論。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因疫情影響無法施工
建設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大量工人。為了防控疫情,政府限制人員流動或者對感染者或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同時,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避免人員聚集引起疾病傳播,施工方也無法組織工人復工。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誤,不能及時竣工的,則施工方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順延工期,免除工期延誤的責任。
4.勞務以及服務合同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
提供勞務的合同主要包括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演出合同等,這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一旦債務人被確診、被隔離或者演出活動被取消,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
服務類的合同主要包括旅游合同、運輸合同、中介服務合同等,因疫情防控期間人員流動受限制,這類合同往往無法繼續履行,此時,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主張免除責任。
5.其他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確診新冠肺炎疾病被強制隔離,導致其無法按時償還借款的,則該借款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三、適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需采取的措施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該規定,適用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發生后需履行通知義務,并提供證明。
1. 通知義務
對于擬提起不可抗力抗辯的當事人,有義務就不可抗力的情況通知相對方,例如當地政府對于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本次疫情和相關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等情況。如果因疫情影響,當事人還有其他具體的有針對性的事由,例如企業所在地是重點疫情區域或者存在感染者等情況時,也應及時通知相對方。
2. 提供證明
不可抗力的證明,即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實,例如政府關于疫情發生情況的通報,政府發布的防控疫情的政策文件,航空、公路、海運等組織或企業發布的停運通知等。此外,部分組織也可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例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2020年1月30日發布通知,各地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辦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當然,這種證明的效力尚需進一步觀察,目前并無一致意見。
另外,除了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以外,當事人還應就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說明。
四、適用不可抗力抗辯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不可抗力的理由成立,則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2)合同解除。
這里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責任,即《合同法》第七章所規定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責任。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能在不可抗力所及的范圍內免除責任,而不是所有責任一概免除,實踐中還要結合個案具體分析,對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存在其他原因進行考量。
而對于合同解除,并非所有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合同都當然解除,只有因不可抗力的影響嚴重到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主張解除合同。例如,當事人之間簽署的旅游服務合同,因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則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暫時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第二條第7款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五、法院關于不可抗力適用的裁判觀點
1. 因政府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實際不能履行屬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854號案中認為: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政府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實際不能履行屬于不可抗力。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解除《水電廠粉煤灰儲灰場承包管理協議》系不可抗力并非單方違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行為都可構成合同解除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271號案中認為:對于涉案合同中的“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的行為”的理解,應當與涉案合同第18條第(24)項約定的內容相適應,即應限于超出本合同雙方控制范圍或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均可構成涉案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否則,將導致涉案合同的履行始終處于不確定狀態。
3.單純的金錢給付之債一般不能運用不可抗力免責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浙商終字第79號案中認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一般指債務人所有的特定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而無法履行合同給付義務,或是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債務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在此情況下,可以給予債務人免責的法律效力。本案屬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為按期返還借款及利息的金錢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故依據該條規定,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本案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給付義務。
4.相關責任的承擔需區分不可抗力與經營風險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2005)長民三(民)初字第260號案中認為,“非典”期間,國家確實處于一種非常狀態,對娛樂服務業的經營活動造成很大的沖擊,但商業經營活動本身就具有一定風險,且“非典”持續時間也較短,承租人不能因此拒付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2003年5月至6月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考慮到“非典”這一特殊情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當事人可以依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粵03民終12927號案中認為:因國家旅游局于2018年2月6日發布提醒中國游客近期暫勿前往馬爾代夫旅游的公告,提示在當事人的計劃旅行期間,國內暫停組織赴馬旅游。無論是否有其他游客繼續出游的行程,當事人因此取消行程,系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行使的合同解除權,其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6.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晉民終93號案中認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該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本案中,華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通知倫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間并未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故對華墾公司這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作者:彭國鵬 徐國林,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