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onym id="sbc5q"><em id="sbc5q"></em></acronym><var id="sbc5q"><output id="sbc5q"><form id="sbc5q"></form></output></var>
    <var id="sbc5q"></var>
    <var id="sbc5q"></var>

    <sub id="sbc5q"><strong id="sbc5q"></strong></sub>

    <var id="sbc5q"><sup id="sbc5q"></sup></var>
    
    

    <thead id="sbc5q"><ruby id="sbc5q"><kbd id="sbc5q"></kbd></ruby></thead>
    您所在位置: 首頁 > 獲獎論文

    試論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

    2005-03-21    作者: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 陳茵明律師 ?    瀏覽數:9,477

         該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2004年度“理論成果三等獎”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犯罪團伙化、低齡化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如何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課題。在積極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緩訴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內容
             所謂緩訴,即暫緩起訴,在取保候審的期限內,給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驗期,由他們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來決定對他們是否起訴。在緩訴考驗期內,由檢察機關牽頭,以家庭、學校、社區共同負責,形成幫教合力,來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轉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我國檢察起訴制度的延伸,也是檢察理論與具體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也可以說是制度創新。其在控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體均未發育成熟,其行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為一時沖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法律要給予特別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指出:“保護青少年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采勸教育為主,懲罰國輔”的原則。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就是基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目的是給予他們一個深刻反省和改過自新的機會,用司法、家庭、學校、社區的力量,來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正,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犯罪預防體系的完善和補充
             犯罪預防的目的是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對未成年犯罪實行緩訴制度,目的是給予進行矯正,使他們重新投入社會,避免再次越軌,以達到預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點問題,也是一個難點問題。實行緩訴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學校和社會力量有機結合,形成合力,從而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完善,使之發揮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充分體出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起訴與不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它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不訴,二是絕對不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不是十分惡劣,則可以考慮用非刑罰的手段來達到教育、轉化的目的,這時,緩訴制度就可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學校、社會的綜合力量來幫教,促使其轉化,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之不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來講,也可以節約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5.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在西方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適用緩訴制度,如德國,刑訴法規定了起訴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緩訴期間的表現,來確定是否起訴。日本則確定了保護觀察制,法國、意大利等國家均運用了緩訴制度。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有利于法律與國際化接軌。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構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日前,我國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已部分試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其依據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確立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而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體現。如果要在全國大范圍推廣實行,就必須在立法上首先解決問題,畢竟,“無法可依”是面臨的最大難題。也只有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內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操作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夠規范和科學,實踐上操作則有很大的差異。在目前立法難于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先采用“兩高”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內容。如將適用范圍確定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滿18周歲;二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確有悔罪表現;三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個條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檢察部門設立專門機構,來監督實施緩訴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如組、科、室、處)來專門負責對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實施。一方面可以使緩訴制度的監督實施走上規范化、專業化的軌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干警,來保進未成年人犯罪的轉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4.大力拓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的途徑。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工作中,除了要發揮司法機關、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力量外,黨政機關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要充分發揮黨委政府,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在幫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單位定點、定人的方式,來結對幫教,也可以由共青團、婦聯等招募志愿者形式,來“一對一”結對幫教,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犯罪團伙化、低齡化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如何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課題。在積極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緩訴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內容
             所謂緩訴,即暫緩起訴,在取保候審的期限內,給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驗期,由他們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來決定對他們是否起訴。在緩訴考驗期內,由檢察機關牽頭,以家庭、學校、社區共同負責,形成幫教合力,來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轉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我國檢察起訴制度的延伸,也是檢察理論與具體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也可以說是制度創新。其在控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體均未發育成熟,其行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為一時沖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法律要給予特別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指出:“保護青少年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采勸教育為主,懲罰國輔”的原則。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就是基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目的是給予他們一個深刻反省和改過自新的機會,用司法、家庭、學校、社區的力量,來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正,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犯罪預防體系的完善和補充
             犯罪預防的目的是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對未成年犯罪實行緩訴制度,目的是給予進行矯正,使他們重新投入社會,避免再次越軌,以達到預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點問題,也是一個難點問題。實行緩訴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學校和社會力量有機結合,形成合力,從而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完善,使之發揮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充分體出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起訴與不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它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不訴,二是絕對不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不是十分惡劣,則可以考慮用非刑罰的手段來達到教育、轉化的目的,這時,緩訴制度就可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學校、社會的綜合力量來幫教,促使其轉化,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之不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來講,也可以節約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5.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在西方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適用緩訴制度,如德國,刑訴法規定了起訴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緩訴期間的表現,來確定是否起訴。日本則確定了保護觀察制,法國、意大利等國家均運用了緩訴制度。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有利于法律與國際化接軌。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構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日前,我國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已部分試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其依據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確立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而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體現。如果要在全國大范圍推廣實行,就必須在立法上首先解決問題,畢竟,“無法可依”是面臨的最大難題。也只有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內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操作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夠規范和科學,實踐上操作則有很大的差異。在目前立法難于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先采用“兩高”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內容。如將適用范圍確定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滿18周歲;二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確有悔罪表現;三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個條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檢察部門設立專門機構,來監督實施緩訴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如組、科、室、處)來專門負責對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實施。一方面可以使緩訴制度的監督實施走上規范化、專業化的軌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干警,來保進未成年人犯罪的轉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4.大力拓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的途徑。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工作中,除了要發揮司法機關、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力量外,黨政機關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要充分發揮黨委政府,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在幫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單位定點、定人的方式,來結對幫教,也可以由共青團、婦聯等招募志愿者形式,來“一對一”結對幫教,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犯罪團伙化、低齡化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如何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課題。在積極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緩訴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內容
             所謂緩訴,即暫緩起訴,在取保候審的期限內,給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驗期,由他們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來決定對他們是否起訴。在緩訴考驗期內,由檢察機關牽頭,以家庭、學校、社區共同負責,形成幫教合力,來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轉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我國檢察起訴制度的延伸,也是檢察理論與具體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也可以說是制度創新。其在控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體均未發育成熟,其行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為一時沖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法律要給予特別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指出:“保護青少年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采勸教育為主,懲罰國輔”的原則。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就是基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目的是給予他們一個深刻反省和改過自新的機會,用司法、家庭、學校、社區的力量,來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正,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犯罪預防體系的完善和補充
             犯罪預防的目的是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對未成年犯罪實行緩訴制度,目的是給予進行矯正,使他們重新投入社會,避免再次越軌,以達到預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點問題,也是一個難點問題。實行緩訴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學校和社會力量有機結合,形成合力,從而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完善,使之發揮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充分體出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起訴與不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它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不訴,二是絕對不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不是十分惡劣,則可以考慮用非刑罰的手段來達到教育、轉化的目的,這時,緩訴制度就可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學校、社會的綜合力量來幫教,促使其轉化,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之不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來講,也可以節約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5.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符合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在西方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適用緩訴制度,如德國,刑訴法規定了起訴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緩訴期間的表現,來確定是否起訴。日本則確定了保護觀察制,法國、意大利等國家均運用了緩訴制度。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有利于法律與國際化接軌。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構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日前,我國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已部分試行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其依據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確立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而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體現。如果要在全國大范圍推廣實行,就必須在立法上首先解決問題,畢竟,“無法可依”是面臨的最大難題。也只有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內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操作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夠規范和科學,實踐上操作則有很大的差異。在目前立法難于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先采用“兩高”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內容。如將適用范圍確定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滿18周歲;二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確有悔罪表現;三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個條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檢察部門設立專門機構,來監督實施緩訴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如組、科、室、處)來專門負責對未成年人犯罪緩訴制度的實施。一方面可以使緩訴制度的監督實施走上規范化、專業化的軌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干警,來保進未成年人犯罪的轉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4.大力拓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的途徑。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工作中,除了要發揮司法機關、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力量外,黨政機關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要充分發揮黨委政府,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在幫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單位定點、定人的方式,來結對幫教,也可以由共青團、婦聯等招募志愿者形式,來“一對一”結對幫教,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2019狼人干伊人,亚洲蜜桃色图片,在线资源站最稳定的资源站,影音先锋在线天堂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