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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出行變化 有關問題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5,218

      國務院文化旅游部于124日向各文化旅游廳(局)發出《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要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以此減少人員流動導致病毒傳播的可能性,從而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各地文化和旅游系統積極部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如,北京市取消包括廟會在內的大型活動、浙江11設區市取消暫停民俗宗教文化節慶等活動等。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也發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暫停 組織赴武漢團隊旅游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從124日起,暫停全國旅行社組織赴武漢團隊旅游活動。要求,廣東省文化和旅游系統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服從大局、服務大局,立即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本轄區所有旅行社,并加強對旅行社的指導和監督,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好游客行程調整和退團退費等合理訴求。

      一、疫情期間,影響旅游行程的損失應由誰承擔?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合同、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對應的具體處理方式?

      (一)旅行團被取消等情形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對于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國務院文化旅游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的通知,要求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的,此些情況已構成不可抗力。

      (二)影響旅游行程的法律適用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三)處理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1、雙方變更合同。由于疫情影響,雙方可以協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響,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暫停經營措施。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好游客行程調整等合理訴求。

      2、雙方解除合同。國務院文化旅游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的通知,要求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也無法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解除合同后,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項,盡量降低旅游者損失。

      3、臨近出發的旅游團,取消行程,旅游者的損失較大,可退還團費較低,旅游者可能因此反應強烈,旅行社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妥善處理,且應當向旅游者提供實際損失的有關證據,避免糾紛惡化。

      二、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消費者預定的機票和酒店,取消預定后能否申請退款?消費者對于機票、酒店退費比例不滿的,應如何處理?

      (一)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不能出行乘機和入住酒店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從民法角度上來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不可預見的、也非個人可以避免和克服的,跟地震、海嘯等自然原因相似,屬于民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消費者因疫情影響與相關部門的通知,不能出行乘機和入住酒店,屬不可抗力。

      (二)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取消預定的機票和酒店的相關法律適用及處理方式。

      12020121日,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及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決定,對選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出行方式的旅客,如有退票,要求免收其到達、離開武漢的火車票、客車票、船票、機票的退票手續費。如消費者預定的火車票、客車票、船票、機票等涉及到達、離開武漢的,可申請全額退款,無需繳納退票手續費。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因疫情影響與相關部門的通知,不能出行乘機和入住酒店,屬不可抗力,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退訂機票或酒店后,主張部分或全部退款。

      3、為防止病毒蔓延,多數國家和地區采取邊境封鎖措施,主要手段有撤僑、縮減航班、加強中國游客入境審查、限制簽證和限制旅行等。據中國外交部截至131日統計,已有62個國家針對中國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其中有些國家暫時禁止入境。

      在此情況下,境外航線中已有88家航空公司推出不同程度的退改豁免政策,消費者可根據政策指引進行退改機票。同時,消費者可依據《合同法》第94條關于法定解除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為由解除合同,并在車票、機票、酒店入住有效期內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提供不應當承擔退票、退訂的違約金(手續費)的證明或證據,避免損失。如確有需要出國出境,建議提前向有關國家或地區駐華代表機構、航空公司或境外接待單位了解清楚目的地國家或地區采取的入境管控措施情況再作安排。

      (三)疫情防控期間,如消費者對于機票、酒店退費比例不滿,仍以協商退費為主。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各地區的確診人數、時間不同,各地區的重視程度不同、政策出臺情況和影響不同,會導致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不同。因此,不同航空公司、酒店推出不同程度的退改政策,如消費者對于機票、酒店退費比例不滿,仍以協商退費為主。在具體的協調退訂退費過程中,應根據當下各地區、各國疫情發生情況及當地政府所采取的相關政令、措施不同而分別處之,若無特殊政策,相關費用的退還,仍需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處理。

      三、租賃民用建筑作為經營場所的酒店經營者,因疫情原因導致客流量銳減,承租人難以繼續依約交付租金,能否主張解除或減免租金?

      酒店經營者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其目的在于租賃該房屋進行酒店經營,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下,無論是政府進行酒店入住限制還是游客自行退訂,均導致該段時間酒店無法正常營業,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若長期處于這種狀態,將對酒店經營者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130日,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協會與廣東省公寓管理協會先后發文,倡議全市業主(房東)在影響最大最直接的2月份全月免租(21~229日);在31日至430日租金減半兩個月。是否能主張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可參考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一)減免租金如經過出租方的認可,出租方應依約履行

      在疫情影響下,如承租方與出租方經協商一致,出租方同意減免部分租金,視為雙方已達成協議,出租方應依約履行。

      (二)相關行業響應政府停止營業,根據公平原則減免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疫情影響下,因國務院文化旅游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的通知,要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相關行業響應政府政策,導致停止營業等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可以主張減免部分租金。

      (三)視合同約定主張解除或減免租金

      考慮到合同履行狀況及合同約定的差異,能否主張減免租金或解除合同,得看租賃合同中是否存在該等情形(疫情影響)下的合同解除條款或不可抗力條款及對合同協商解除條件、程序的約定。如有約定,則按合同法相關規定繼續履行;在合同未約定情形下,如承租人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單方解除租賃合同,須由人民法院對繼續履行合同對承租人是否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進行考量,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本文是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出行法律問題的一些提示,并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作者:蔡云,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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