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疫情防控期間特定商事活動涉及的刑事法律概要分析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297
一、在疫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法律依據
根據《價格法》《刑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應依法認定、查處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
1.經營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漲價的,可認定為哄抬物價。
(1)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法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A. 虛構購進成本的;
B. 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C. 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D. 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2)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法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A. 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B. 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C. 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D. 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2.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前述第(1)項、第(2)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3.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 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4)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前述第(3)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前述第(4)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四)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若企業或個人存在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如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高價銷售3M防霾口罩,北京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已向該藥店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作出罰款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若企業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225條第4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假藥、劣藥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法律依據
根據《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認定以下行為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二)違法行為
1.以下情形之一可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1)生產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充合格產品;
(2)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3)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2.以下情形之一可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
(1) 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 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 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4) 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5) 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
(6)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3.以下情形之一可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如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藥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的。
(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1)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15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第116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10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10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117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2.刑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涉嫌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作虛假廣告宣傳,如假借防控突發傳染病的名義,以“祖傳秘方”對虛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的,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法律依據
根據《廣告法》《刑法》《廣告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法釋[2003]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應依法認定、處罰虛假廣告的行為。
(二)違法行為
虛假廣告指商品或服務不存在;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商品的銷售狀況信息、質量成分、使用效果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影響;或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55條,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2.刑事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傳播未經查證屬實的消息,如為推銷產品或者博取關注編造疫情謠言,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依法認定、處置關于疫情的造謠、傳謠的行為。
(二)違法行為
1.不實信息涉及疫情狀況,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2.不實信息涉及污蔑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3.不實信息涉及捏造醫療機構對疫情處置失控、治療無效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其他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謠言。
例如:“鐘南山院士建議鹽水漱口防病毒”“飲高度酒對抗冠狀病毒”“吸煙能預防病毒感染”“有可防肺炎的中藥配方”“吃抗生素能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等均被證實是謠言,請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如掌握疫情線索,可以向相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部門反映情況,如可登入微信城市服務中的疫情專區,反饋上報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其中包括國務院辦公廳主辦的“征集疫情防控線索”及其他官方服務。
(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
造謠、傳播者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對于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據《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作者:林衛芝、何敏潔,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