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產品設計圖施工或制造產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產品設計圖、實用藝術作
2016-05-17 作者: 瀏覽數:20,805
本文榮獲二〇一四年度理論成果獎二等獎
按照產品設計圖施工或制造產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產品設計圖、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 饒衛華
【裁判要旨】
著作權法關于復制的含義應當包括對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但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僅指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復制。按照產品設計圖進行施工或者制造產品,不涉及美學或藝術表述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原告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創作完成“平步青云”牛仔褲設計圖。各部分設計如下:前右口袋有白色拉鏈設計,前左口袋有圓形內含橫杠刺繡圖案,內側后腰有“HUSENJI”英文標識,左腿是金鶴圖案,右腿有“平步青云”文字圖案,褲管是祥云組合圖案,褲管內側是小祥云組合圖案,后左邊口袋有圓形內含橫杠圖形及英文標識,后邊口袋上各有一只金鶴圖案。
原告《作品創作說明書》認為該設計圖作品具有以下獨創性:作者的靈感來源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祥云’和‘仙鶴’。‘祥云’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寓意‘吉祥如意’。‘仙鶴’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寓意‘富貴長壽’。褲管處的祥云代表著漫步云端,曼妙多姿,同時也寓意平步青云,仕途得意步步高升,年輕人拼搏、進取的青春朝氣。服裝以牛仔為主要面料,輔以中國的傳統元素,兩者巧妙結合,合理設計緊扣主題。特別以360度環繞印花工藝,使祥云前后銜接圍繞,克服了極大的工藝難度,仍國際首創。
原告確認設計圖創作完成后沒有公開發表過。原告該款牛仔褲在網上首次銷售的時間為2012年9月17日。原告提交的“平步青云”牛仔褲樣板、原告網上銷售的“平步青云”牛仔褲與原告設計圖基本一致。
2013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天貓網站上開設的某旗艦店銷售的休閑褲系列產品上非法復制了原告的“平步青云”作品,認為被告服裝設計圖不僅是對原告產品設計圖的復制、模仿,而且被告提供的服裝樣板也是對原告服裝樣板的復制、模仿,同時被告銷售的成衣也是對原告的產品設計圖、原告銷售產品著作權的侵犯,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2、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00,000元;3、被告在《賣家》雜志就原告被侵權事宜發表道歉聲明、消除影響;4、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一、原告服裝設計圖不具有獨創性,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1)原告設計圖中的兩處“祥云”圖案均是抄襲他人。(2)牛仔褲褲管、褲腳內側印花,以及右腿上部的拉鏈設計,亦非原告獨創。退一步說,即使原告設計圖整體上構成作品,也應當將包含了他人作品以及公有領域的部分剔除。如此,則被控侵權的牛仔褲與原告設計圖就沒有任何相同或相似之處。二、原告服裝設計無法通過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服裝設計作品的保護,一是通過著作權法中的實用藝術作品的形式進行保護,二是通過專利法中的外觀設計專利形式進行保護。但是,以實用藝術作品形式保護服裝設計,僅能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造型或圖案,而不能保護實用藝術品本身,即只保護其“藝術性”而不保護其“實用性” ,就服裝而言只保護服裝設計中的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的“圖案”,而不保護服裝。本案中原告服裝設計中的兩種“祥云”圖案,均不具有獨創性,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三、被告服裝設計圖、樣板、成衣不構成對原告服裝設計圖、樣板、成衣的著作權的侵犯。被告沒有接觸到原告的服裝設計圖。原告服裝設計圖作為產品設計圖,即使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告按照原告設計圖生產涉案牛仔褲也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被告的樣板、成衣沒有侵犯原告樣板、成衣的著作權。根據服裝設計所生產制作的樣板、成衣,如果既具有藝術性,同時又具有實用性,則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但著作權法僅保護其藝術性,而不保護其實用性。原告根據其設計圖紙生產制作的樣板、成衣,如前所述其圖案不具有獨創性的藝術成份,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用藝術作品,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其所謂的實用藝術作品。四、原告所主張的對服裝圖案與服裝相結合的設計的保護,實際上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而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法院裁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服裝設計圖作為產品設計圖,是由點、線、面和各種幾何結構組合而成,包含著嚴謹、精確、簡潔、和諧與對稱的“科學之美”,與圖形對應的實物在技術上先進與否沒有關系。原告涉案的服裝設計圖是其公司設計人員獨立設計,原告提交了設計底稿,創作時間早于原告主張的作品完成時間,被告對該設計底稿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故原告主張權利的“平步青云”服裝設計圖可以作為產品設計圖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樣板作為從設計圖到成衣的中間環節和必經途徑,是服裝制作、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樣板的制版工作是專業人員根據長期積累的經驗和特定規格的要求在設計圖的基礎上完成的,它源于設計圖,是設計圖的表達和演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設計圖。設計圖反映了作者對服裝整體的設計理念,而樣板則融入了專業制版師對設計圖的理解和認知,體現了制衣企業特定的成衣規格與工藝。制版師在制版過程中往往要通過多個步驟才能形成最終定型的樣板。因此,樣板匯聚了設計人員和專業制版師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是專門為工業化生產成衣而制作的圖形作品,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服裝從誕生發展至今,早已脫離了單純遮體避寒的實用功能,在款式、色彩、搭配等方面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有新的變化和創新。如果把體現在服裝上的每一點變化與創新都由設計者壟斷,則無法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只有對那些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才能作為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保護的客體是體現在這種服裝上的設計者的思想、情感上具有藝術性的獨創性表達方式。涉案成衣是否能夠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及可復制性的特征。實用性是指該物品有無實用價值,而不是單純地僅具有觀賞、收藏價值;藝術性則要求該物品具有一定的藝術創作程度,這種創作程度至少應使一般公眾足以將其看作藝術品。剔除原告牛仔褲上的“實用性”部分的設計,只是運用了中國傳統文化中慣常美術圖案“祥云”和“仙鶴”進行組合排列,該“祥云”、“仙鶴”圖案并非原告所獨創。考慮到牛仔褲產品的外觀特點,將上述圖案在牛仔褲上進行擺放的位置選擇是相對有限的,原告所稱上述圖案在牛仔褲上的寓意尚不足以使一般公眾將該牛仔褲產品看作藝術品,這種組合并未構成原告所獨創的藝術表達形式。至于原告所稱的將祥云與牛仔褲的面料相結合,配以360度環繞印花工藝,使祥云前后銜接圍繞的創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原告可通過其他途徑請求保護。綜上,原告生產的牛仔褲只是實用品,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復制的含義應當包括對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但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僅指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復制。一般的有獨創性但不具有美感的設計圖,只能作為圖形作品予以保護。按照這種一般設計圖進行施工或者制造產品,不涉及美學或藝術表述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本案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就屬于這種情形。故本案中被告即使按照設計圖生產成衣服裝也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的復制。且原告在庭審中確認其服裝設計圖自創作完成后并未對外公開發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原告的服裝設計圖,并根據設計圖生產成衣,不符合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要件,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服裝設計圖著作權的侵害。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服裝樣板著作權的主張也不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要件,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同理,被告銷售的牛仔褲成衣也沒有構成對原告服裝樣板著作權的侵犯。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件評析】
1、服裝設計圖作為產品設計圖、服裝樣板作為根據服裝設計圖專門為工業化生產成衣而制作的圖形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服裝成衣能否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及可復制性的特征。原告生產的牛仔褲只是實用品,不能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2、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但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刪除了上述規定。因此,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復制的含義應當包括對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但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僅指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復制。一般的有獨創性但不具有美感的設計圖,只能作為圖形作品予以保護。按照這種一般設計圖進行施工或者制造產品,不涉及美學或藝術表述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華東政法大學王遷教授在《論著作權法保護工業設計圖的界限——以英國〈版權法〉的變遷為視角》一文中認為,“著作權法只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工業設計圖進行‘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因為這種復制形式只是再現圖形中的美感,而不可能實現技術功能。著作權法不能限制他人根據工業設計圖建造或制造與之相應的工程或工業品,否則將使著作權法淪為保護技術方案的工具。”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迪比特訴摩托羅拉案”中也指出,“著作權法意義上對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的復制,僅指以印刷、復印、翻拍等復制形式使用圖紙,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進行施工、生產工業產品。因此,被告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品的行為,而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9條第2款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因此,原告所稱的將祥云與牛仔褲的面料相結合,配以360度環繞印花工藝,使祥云前后銜接圍繞的創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
【本案案號】:(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號
注:饒衛華律師代理的本案件被廣東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評選為2013年度廣東律師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