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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經濟一體化條件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律師事務

    2006-03-14    作者: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律師 王靚華 ?    瀏覽數:15,709


    (該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2005年度理論成果三等獎)

    【關鍵詞】全球經濟一體化 國際貿易 國際投資 律師事務


      一、全球經濟一體化條件下的國際慣例與國際條約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十九世紀末期以來開始發展、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開始向更深遠、更廣泛的層面發展、成熟的世界各國之間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的一種大趨勢和發展狀態。這種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壯態是以世界各國之間經濟發展上的相互依賴性、各國國內市場和資源的相對有限和缺乏與國際市場和世界資源的相對廣闊與豐富、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當數量的跨國公司的出現與經濟上的自由竟爭向高度壟斷的發展以及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要求各國的經濟與市場的開放為基礎的。其主要標志就是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建立與聯合國制定的、或世界各國之間答署的眾多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反復實踐 和適用而形成的眾多的國際慣例。可見,全球經濟一體化就是在世界各國的經濟和市場的開放與世界市場的統一的條件下,以國家的經濟主權和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與發展等為基本原則,遵循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并由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對各國的貿易活動進行協調和仲裁,世界各國之間進行自由而廣泛的國際經濟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金融和國際稅收等活動的一種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趨勢和狀態。全球經濟一體化,從根本上講也是全球經濟民主化的一種體現。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主要特征就是世界市場的統一、各國經濟與市場的開放、貿易自由等。在此條件下,世界各國自由的經濟貿易交往就需要進一步遵循更為全面而系統的規則。因此,國際慣例與國際條約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國際慣例即國際商業慣例,就是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長期實踐中,經反復適用而逐步形成的一系列習慣性規則和原則。國際慣例一般是不成文的、任意性規范,但是,一旦當事人明確表示適用某慣例時,該慣例對當事人就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當然也可以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而且,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有關國際組織為便利交易、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又對許多不成文的國際慣例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和編纂,便之成文化了。諸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國際商務合同通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等。國際條約,這里僅指國際經濟條約,就是有關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為規范相互間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關系而簽定的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涉及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各個方面,如貿易、商務、通商航海、投資保護等。重要的國際條約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TRIMs協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TRIPS協議等。國際慣例與國際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眾多國際慣例的形成和國際條約的簽定與生效,無疑對國際經貿易市場的日趨統一、國際貿易的自由化、開放化和經濟的全球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確認、促進和保護作用。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國際貿易自由化、經濟民主化、市場統一化的集中體現。在世界經濟迅猛發展的條件下,知識經濟與信息時代的到來,要求世界各國在經貿活動中必須加強合作和進行更廣泛的交流。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一個復雜而重大的課題,在此僅僅是對她從法律的角度作了一點粗淺的分析和說明。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國際慣例與國際條約對于世界各國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往,將比任何時候都顯得更加重要和必不可少。
      
      二、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律師業務       
      在日益頻繁和更加廣泛的國際貿易活動中,涉及有關法律事務的方面異常復雜和繁多。所要運用的法律規范浩如煙海,諸如國際條約中的《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業慣例中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及其眾多的國內立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和有關的國際貿易組織決議等。國際貿易活動廣泛地存在于貨物、服務、技術等各個領域,需要在國際貿易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以及發生糾紛后的調解、國際仲裁與訴訟、國際貿易的支付、有關貿易方政府對貿易的管制措施、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狀況的了解以及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等許多方面作大量而繁復的工作。    
      就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律師業務而言,其工作內容極為廣泛,對律師法律上、業務上、有關貿易技術上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較高。以下僅對其中幾個方面作一簡單說明。    
      第一,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有關的合同協議的談判和簽訂過程中律師的主要工作。常見的有對貿易相對方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調查并咨詢貿易相對方所在國的貿易法規和相關政策。代理或協助貿易委托方與對方進行簽訂合同或協議的談判,依據有關國際貿易法規、針對不同的貿易項目,把握好對貿易委托方有利的相關條款,掌握主動權,以充分維護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條款確實符合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定、遵循了國際貿易慣例的前提下與貿易相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二,在國際貿易合同或協議的履行及其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律師的主要工作。在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代理律師要注意貿易相對方是否依約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約在船上交貨、是否依約交付了有關單據及單據與貨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律師可與對方協商和解、進行調解或通過國際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解決貿易糾紛過程中,代理律師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對方的違約情況,如貨物的遺失是在風險轉移之前還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對方預期違約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貨物是否因對方的貨物與單據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等。    
      第三,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進行票據結算和國際貿易支付過程中律師的主要業務。如審查票據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匯付、托收、信用證那一種支付方式,如信用證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是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等。    
      第四、律師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過程中的主要業務。比如要審查貿易相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傾銷,所傾銷商品的價格是否大大低于其正常價值而且數量巨大,調查了解貿易方所在國政府的補貼行為是否超出了可以補貼的產業和產品的范圍等。      

      三、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    
      國際投資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市場統一化的條件下,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將顯得更加重要和經常化。國際投資可分為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如國際貸款),前者又可分為國際政府直接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和國際組織直接投資,后者可再分為國際政府間接投資、國際私人間接投資和國際組織間接投資。在國際間的經濟貿易活動中最常見和廣泛的一種方式是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即國外有關個人和經濟組織將自己直接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資金、技術、設備、知識產權等)通過法律途徑投向非本國進行生產、經營并由投資者對其進行直接管理的一種投資方式。在中國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屬于私人直接投資的方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有關法律事務的工作內容非常廣泛,主要的講包括擔任外國投資者的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進行律師見證、代理資信調查、代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登記、草擬、審查重要合同、辦理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的法律事務等。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對律師綜合素質的要求較高,不僅要掌握國際投資方面繁多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還要熟悉國際投資者所在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熟悉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具備較熟練運用英語等外國語的能力。    
      在國際投資活動中,投資者所在國為資本輸出國,接受投資國為資本輸入國。對中國律師而言,既可為國內一方提供法律服務,也可為國外一方提供法律服務。國際投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具代表性的一種為BOT方式即建設、經營、移交的方式,在當今國際投資活動中較為通行,而且主要的存在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活動中。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時,不僅要參照國際投資雙方的國內法,而且還要參照有關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如世界銀行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即TRIMs等。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與國外的經濟貿易活動更加廣泛和經常化,眾多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大量適用,對我國律師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當然也給我國的律師業走向成熟和現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往往要為投資者對資本輸入國的投資環境進行調查,為投資者提供參考依據。比如要了解資本輸入國的自然環境如氣候、地理條件、交通便利程度、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如政治狀況、社會安定程度、經濟條件、文化、人文環境、民族特性等,調查了解硬環境如基建、服務設施和軟環境如社會管理、政府的運作、服務質量等。在國際投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律師可代理或參與投資任何一方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和進行外交保護。在將爭議提交仲裁時,可協議選擇基于《華盛頓公約》而設立的“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即ICSID予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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