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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為父母支付醫療費用, 算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嗎?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532

      疫情當前,律師團隊接到不少相關的咨詢。

      其中有一位客戶咨詢,說正和老婆鬧離婚,在此期間父母因得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需要救治,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去幫父母支付醫療費用嗎?會不會被認為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別太擔心,如果是確診了新冠病毒肺炎的,當前大部分省市均發布了政策,救治的費用將由財政全額補助。所以,至少在當前這一點不用太過擔心,如果父母真的患病,救治的費用由政府兜底,不會因此進一步增加夫妻之間的矛盾。

      那如果是患有其他疾病,需要自費支付呢?

      這涉及到了父母贍養和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問題,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先來說贍養父母義務的問題。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子女對父母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此外,贍養的具體方式既包括對老年人提供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也包括提供精神上的慰藉。所以,作為贍養人的子女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及時提供醫療和護理,并提供醫療費用和承擔照料責任。

      二、如果支付父母醫療費用的資金是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雖有協助贍養的義務,但仍應綜合以下幾個因素具體分析:

      1.父母的經濟能力。

      如果父母自己有退休金,有足夠的醫療保險及存款,足以支付醫療費用的,則父母首先應自行支付。

      2.贍養人的贍養能力。

      如果父母的醫療費用巨大,已經超出贍養人及贍養人配偶的經濟承受能力的,但贍養人又堅持支付的,那么配偶是不必傾盡所有來履行配合義務的。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考慮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依據上述規定,贍養人可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再以自有資金來支付父母的醫藥費用。但如果費用的支付非常著急,律師認為,贍養人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支付,配偶一方未來可主張屬于其個人部分的款項,但贍養人支付醫療費用的行為不應視為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3.要考慮承擔贍養責任是否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

      比如,父母一共生育三名子女,該三名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三名子女的經濟能力相當。那么,當父母自己無力支付這些醫療費用時,應當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擔醫療費用。

      若其中一名子女未經配偶同意、全額承擔了父母的醫療費用的話,那也要考慮是否有損害配偶的財產利益。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要求履行贍養責任的主體只能是父母,如果其他子女拒不承擔贍養義務,而父母又急需救治,自己承擔了全部費用之后,很難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其他子女償還該筆費用。同理,自己尚無法主張,作為配偶,則更加難以提出返還的請求。

       

      綜上,筆者認為,在合理的范圍內,為父母支付醫療費用,配偶有義務配合履行贍養義務。當一方履行贍養義務超出合理范圍的情況下,即使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為父母支付了醫療費用,也并不視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其超范圍部分,配偶可不再承擔。

      (作者:黃曉穎,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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