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之下,無法行使孩子監護權時的救助指南
發布時間:2020-05-07 瀏覽數:2,684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華河鎮鄢家村人鄢小文因疑似新冠肺炎與11歲的自閉癥小兒子一同被隔離,獨留患有腦癱的大兒子鄢成在家中。鄢成四肢癱瘓,每天需要有人喂食和照顧。鄢小文放心不下大兒子而托付村委會照料,并先后向殘聯系統、心智障礙群體公益組織、110系統、120系統以及微博求助。2020年1月29日下午,在鄢小文被隔離后的第六天,他還是接到了鄢成死亡的通知。
疫情之下,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無法正常行使監護權,又有哪些求助措施可以避免上述悲劇再次發生呢?我們可以嘗試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緊急時刻自救為主,建立密切聯系人機制以便及時照管。
鄢成的二姑曾在鄢小文被隔離期間照顧鄢成三天。但是之后,二姑也因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離而無法繼續照顧鄢成。鄢小文又無法找到其他可以托付的人來照顧鄢成,于是他和公益組織曾多次向殘聯系統、村委會、110報警以及120求救未果。期間,120接線員還以“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陪同,否則無法出診”為由拒絕。其中,固然有對于被新冠病毒感染的恐慌,也有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和不作為。但無法否認的是,正是因為無人照管鄢成才釀成了最終的悲劇。因此,在疫情期間建立密切聯系人制度就尤為重要了!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特別是針對在北上廣等大城市打拼的人來講,往往是背井離鄉。一旦發生意外無法行使監護權,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遠在異鄉無法及時趕到,此時孩子們的照管就會形成真空。因此,為避免這種真空期的發生,監護人可以提前按照關系遠近程度建立緊急聯系人制度,提前和緊急聯系人溝通好,做好應急預案,同時將聯系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以及家庭狀況登記成冊;同時,應將孩子的年齡體重、身體狀況、性格特征、注意事項也一并登記成冊。一旦有突發事件,可以第一時間將孩子交給緊急聯系人照管,不至于慌亂無措。
根據《民法總則》第32條的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因此,如果實在無法找到緊急聯系人,父母還可以向民政部門以及居(村)委會求助,由民政部門以及居(村)委會擔任監護人照管孩子。
二、過渡期間的授權委托監護不啻為有效途徑。
如果監護人的隔離治療期間比較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此時監護人可以考慮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權委托給緊急聯系人或者他人合適的主體。法律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以及《民通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監護人與照管人是兩個不同的角色,既可以由不同的人擔任,也可以由相同的人擔任。此外,監護人有條件的話盡量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受托人的監護職責、監護期限、獲得報酬權等相關事宜。
三、若只能分別,可利用遺囑指定監護人 。
如果監護人病情日益嚴重,無法繼續承擔監護職責的,誰來擔任監護人呢?
一般情況下,應依法確定監護人的人選。根據《民法總則》第27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但問題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不一定是監護人本人信任和希望托付的人選。此時,監護人可以考慮訂立遺囑指定監護人,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第29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在此之前,監護人與受托人應就監護目的、監護人選、監護順位、監護起始、監護職責、監護報酬、代理事項、身體限制、財產限制等方面充分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訂立書面協議。
考慮到孩子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階段,在沒有血緣關系等因素的前提下,指定監護人難免存在道德風險,因此監護人可以在監護協議中設立監督人,對指定監護人進行必要的監督,如果發現有下列行為: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2.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監督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指定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
(作者:盧俊峰,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