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16-03-25 瀏覽數:14,971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
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充分發揮律師作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構建法院工作人員與律師之間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的良性互動關系。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當充分尊重律師,友善對待律師,切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便利。
第二條 律師經智能身份識別系統查驗證件和登記后進入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或審判區域,不需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不得強制律師儲存公文包、手機、飲用水等物品。
第三條 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和自助查詢系統,公布來訪須知、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員信息等,為律師提供立案、繳費、送達、遞交訴訟材料的“一站式”服務。
第四條 完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建設,加快訴訟檔案電子化工作進程,逐步實現網上立案(包括預立案、執行立案)、繳費、公告、閱卷、申訴,實行案件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等網上查詢。建立案件信息短信平臺,主動、及時向律師推送其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案件的案號、立案時間、承辦法官、跟案法官助理、聯系方式、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
第五條 法院應當在審判區域設置律師更衣室(在新審判綜合用房安排),為律師按照規定著律師袍出庭提供便利。
第六條 律師依法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除法定禁止情形外,法院不得予以拒絕。
律師向上訴(二審)的法院提交委托代理、辯護手續材料的,法院應當接受,并隨案移送二審法院。
第七條 律師提交當事人委托代理或辯護手續、訴訟文書、證據等材料的,法院應當出具收文憑證,注明收到的時間、材料的名稱、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負責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員或跟案法官助理、承辦法官署名。
律師通過郵寄方式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和訴訟文書的,法院收件部門應當及時將材料和訴訟文書移轉承辦法官或跟案法官助理。
第八條 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向律師送達有關訴訟文書。
推廣使用電子送達方式,法院應當按照律師填寫的接受文書傳真號碼、手機號碼,以及系統自動生成的專用郵箱賬號,采取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方便律師接受訴訟文書和交換證據,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國家賠償決定書等依法不能采用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除外。
依法不能采用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律師因故不能到法院直接領取的,法院應當采取郵寄等便利方式及時送達。
第九條 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和復制其代理或辯護的案件以及與該案件直接相關案件的卷宗材料,依法不公開的材料除外。法院應當設置專門的閱卷室,配備電腦、復印機等必要設備。
第十條 律師書面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簽發準許調查書(令),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進行鑒定、評估、拍賣或勘驗、檢查,寫明具體事由并說明理由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及時作出是否準許、同意的決定。經審查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同意;決定不準許、不同意的,應當書面或當庭說明理由。
根據律師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律師查閱、摘抄、復制。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不得違法限制律師發問和發表質證、代理、辯護意見。除違反法庭規則或法庭紀律的情形外,審判人員不得訓誡律師,不得違法責令律師退庭或者限制律師參加訴訟活動。
第十二條 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律師的意見,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釋說明律師的主要代理、辯護意見以及采納與否的理由。
第十三條 法院應當保障律師的案件進展知情權,及時將下列情況告知律師:
(一)變更合議庭成員的;
(二)延期審理的;
(三)延長審理期限的;
(四)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的;
(五)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的;
(六)其他與案件進展有關的情況。
審判過程中,律師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的立案、審理進展情況的,除審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釋明。
律師代理執行案件,有權向法院了解執行情況和提出建議。對律師提出的建議,執行人員應當充分考慮。
第十四條 審判執行過程中和案件審理、執行終結后,法院工作人員均不得向當事人發表貶損律師的言論,不得暗示當事人更換代理、辯護律師。
第十五條 法院應當保護律師在法院參加訴訟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律師受到他人辱罵、威脅或者毆打的,審判人員、司法警察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在庭審期間發生的上述行為,書記員應當如實記錄。
第十六條 法院應當暢通與律師的溝通渠道,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律師(協會)對法院工作的意見,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為律師與法官的正常溝通交流創造條件。
法院應當在官方網站設置“律師郵箱”,收集律師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及時予以回復。
第十七條 律師反映法院工作人員侵害其合法執業權益或者其他司法行為、廉政作風等方面問題的,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認真核查,并及時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反饋律師。依照法律法規應對反映問題的律師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法院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或者本規定,侵害律師合法執業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院及派出法庭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已經2016年3月18日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