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cronym id="cmn75"></acronym>
      <optgroup id="cmn75"></optgroup>
    2. 您所在位置: 首頁 > 獲獎論文

      融資租賃律師實務

      2005-03-21    作者: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 陳長潔律師 ?    瀏覽數:11,188

                  該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2004年度“理論成果三等獎”

          融資租賃,又叫金融租賃或財務租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和租賃形式,是集信貸、貿易和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件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以便出租人收回本金、利息、利潤和其它費用的經濟活動。發展融資租賃產業有利于擴大投資和促進消費,并且有利于企業融資和技術更新。自產生以來,融資租賃業在世界發達國家得到了迅速發展,但目前尚未引起我國企業界和金融界足夠的重視。中國業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國內金融業無論是在服務水平、服務手段還是在運用的金融工具上與國際金融機構相比都有一定差距。由于一些客觀原因,目前國內可正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屈指可數。因此融資租賃產業在我國的市場潛力十分巨大。經濟全球化和新經濟的崛起為現代租賃業的發展和創新提供了廣闊的舞臺。融資租賃業將為21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一、 融資租賃業發展現狀

        1952年5月,美國租賃公司的創立標志著融資租賃業的誕生。此后幾十年間,融資租賃業發展非常迅速。1996年日本利用融資租賃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3.1%。1999年全球設備租賃交易額已達4700億美元。一些發達國家融資租賃的設備交易額占當年全部設備交易額的比例已達20%-35%。同時,融資租賃國際立法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1988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加拿大渥太華通過了《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在我國,從1980年初中信公司試辦第一批融資租賃業務起,從事融資租賃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逐漸發展到數百家。租賃業務累計達到1900億元。我國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移動通訊業基本都是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國外飛機、汽車和設備后迅速發展起來的。90年代后期,因受國內金融機構整頓和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國內信用環境、稅收政策、行業管理等客觀因素和租賃業自身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經營規模處于一種停頓狀態。至1999年底,僅剩15家租賃公司。隨著入世的臨近,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再次引起政府有關關部門的高度重視。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作出了專章規定,從根本上解決了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的問題。為整頓發展金融租賃業,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6月30日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1年2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租賃業務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規范。2001年9月1日外經貿部頒布實施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說明我國租賃業投資環境明顯改善,預示著我國租賃業將開始走上一個新的發展里程。

        二、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簡單明確地揭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關鍵特點——承租人選擇出賣人和租賃物。這一規定也完全符合《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對融資租賃交易特點的表述“承租人指定設備并選擇供應商,并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由于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它實質是附帶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種特殊產品。它和貿易結合起來,因此必須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才能完成整個交易。有時,出租人同時擔當供貨商的角色(委托租賃或結構性參與租賃),有時租賃人同時擔當供貨商的角色(返還式租賃),有時承租人還同時擔當出租人的角色(轉租賃)。租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以融物代替融資; 租賃物件的買方為出租人;租賃物件和出口供貨人一般由承租人指定;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在租期內保留于出租人,而出租人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租賃物件的處分權;出租人按供貨合同向出口供貨人付款的義務是絕對的,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向出租人還租的義務也是絕對的;關于風險的承擔: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承租人將承擔與租賃物件有關的全部風險,同時享有與租賃物件有關的全部報酬。

        發展融資租賃產業主要有以下作用:首先,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融資渠道。發展融資租賃業,企業就可以在資金短缺或不動用經營資金的情況下,添置或更新設備,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而且融資租賃比長期貸款和發行股票、債券所受的限制少,其財務風險也較低。因此對一個國家來講,融資租賃具有擴大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在美國,融資租賃不僅連續多年保持在全部設備投資的30%以上,而且在用于資 本投資的籌資手段中,已超過了債券、股票、銀行貸款以及企業自有資金,成為最大的投資來源。其次,耐用消費品的融資租賃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質,往往具有刺激消費、拉動需求的作用。如德國大眾汽車金融 服務公司每年通過融資租賃銷售額約占其產量的1/3。因此,融資租賃是一種現代營銷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銷售模式。最后,融資租賃通過加速折舊,對企業的設備更新及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 融資租賃三方法律關系分析

        融資租賃租賃合同涉及到兩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各方當事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權利義務與一般買賣合同和傳統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很大的不同之處。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分別闡述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出賣人應向出租人轉移租賃物所有權并取得標的物價款。出賣人保證租賃物所有權的完整有效,無第三人對租賃物追索或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如公證、登記、見證、產權過手續戶等。若因租賃物的所有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或主張權利,使出租人蒙受損失,出賣人應負責賠償。

        2、出賣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地點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延遲交付、 變更運輸方式或交付地點不對致使費用增加,出賣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償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賣人必須保證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除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外,出賣人應對租賃物的質量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出賣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售后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等。

        (二)出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確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因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 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若因價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時造成租賃物不能交貨或延期交貨,出租人又不能提供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租賃物,對違約做出補救措施,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或對延遲交貨合同約定提出賠償請求。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合同執行完畢,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應及時按合同約定辦理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手續;若合同約定返還租賃物,出租人應及時接受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

        5、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擔保的,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出租人應將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賃保證金返還承租人,或解除擔保。

        (三)承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償。至于租金的計算,出租人應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

        2、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并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3、承租人按融資租賃約定占有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4、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合同約定承租人應保險而未投保的,承租人應就應保未保而未能獲得的賠償額負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足抵償應付租金額的,出租人有權追償。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賃物,并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出租人不負責任,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

        5、承租人有義務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時妥善保管租賃物,并及時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6、承租人應承擔占有使用租賃物而負擔的義務。如關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 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

        融資租賃的一般操作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一)選擇租賃設備和供貨商。承租人首先應當根據自己的需要慎重選擇合適的設備和供貨商,因為租賃公司對這項租賃物件的技術性能和效果是否良好,能否符合承租人的要求,概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不具備條件的,可委托有關咨詢機構,或直截了當地征詢租賃公司的意見,因這些單位往往擁有這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以免草率簽約。

        (二)申請租賃。選定租賃物和供貨商后,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出辦理租賃業務的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的資信和有關生產情況的了解,以保證融資租賃合同能得到及時履行,及時回收資金。此階段,承租人還需同租賃機構就租金、租期等重大問題進行初步磋商。

        (三) 訂立供貨合同。出租人經審查認為項目可行后,應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與供貨方談判,購進承租人所需的設備,并訂立供貨合同。供貨合同常要求承租人參與。

        (四)訂立出租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租金支付頻率和支付日期等條款和條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訂立租賃合同,正式確立雙方的融資租賃關系。

        (五) 交貨。供貨人按約定將租賃設備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驗收并出具驗收單據出租人依據驗收單據支付設備價款。

        (六) 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七) 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處理。租賃期滿,出租人與承租人依合同的規定處理租賃物,一般由三種方式:退還出租物,續租,留購。大部分融資租賃合同都約定,承租人只需支付一定的價款,即可取得該項設備的所有權。

        五、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要求

        融資租賃產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風險,對資本的要求也較高,因此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資格和條件。筆者結合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30日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經貿部2001年9月1日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對比闡述。

        從這兩個法規對比看,設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稱為金融租賃公司)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簡稱為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機構分別為中國人民銀行和外經貿部(現為商務部)。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而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境內自然人為公司股東;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并經批準上市的除外。而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商只能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就是說外商不得在境內獨資設立。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即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 有不低于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 人員;(四)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申請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合作的融資租賃公司則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二)中國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三)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四)擁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同時要求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具體講,就是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關于設立程序,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籌建申請、籌建文件和開業申請、開業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后方可開業;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申請和文件獲得批準并取得外經貿部(現為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2019狼人干伊人,亚洲蜜桃色图片,在线资源站最稳定的资源站,影音先锋在线天堂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