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行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權益部)
發布時間:2012-09-17 瀏覽數:10,416
1、非注冊執業律師辦理的委托業務;2、注冊執業律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受業務的;
3、注冊執業律師與對方當事人或對方律師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注冊執業律師非執業行為;
5、以騙取保險賠償金為目的的行為;
6、國家法律法規、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冊執業律師被指控對他人誹謗或惡意中傷,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8、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委托業務,但中國境內的法院、仲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決定適用外國法律的委托業務,保險人負責賠償;
9、非被保險人的注冊執業律師辦理的委托業務;
10、在保單列明追溯期開始前已離開被保險人的注冊執業律師辦理的委托業務;
11、注冊執業律師加入被保險律師事務所之前辦理的委托業務;
12、任何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之前已經知道的責任事故。
13、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